至少当前盗版问题很严重,我们不能放纵其势态的愈趋恶化。完全可以肯定的是,版权是一定要保护的,但是对版权的完全保护,并不一定等于对盗版的全盘否定。按照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二者之间应当有一个合理、合情的过渡。本文正是拟通过对盗版与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探索盗版与版权保护的各当事人的行为。
一、版权保护相关问题
从版权的法的立法宗旨中可以看到,版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如何达到这二者之间的均衡是版权立法中时刻要加以考虑的。版权保护不可能走向两个极端—完全保护与完全不保护,实现最佳的保护力度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使版权保护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这就是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版权保护力度,纵轴表示收益或成本。边际社会收益为向下倾斜的曲线,也就是说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强,边际社会收益会逐渐减少;而边际社会收益为向上倾斜的曲线,也就是说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强,边际社会收益会逐渐增大。如果保护的力度过小,则无法激励版权人或潜在版权人进行文化产品(也就是版权保护的客体)创作的积极性,但对于非版权人来讲一件大好事,他们只需要以极低的成本就可以获得文化产品,由于社会中非版权人的数量远远大于版权人的数量,所以此时边际社会收益(每个非版权人收益的总和加每个版权人收益的总和,但后者此时很小)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每个版权人收益的损失加每个非版权人的损失,但后者此时很小)。如果保护力度过大,则相反。保护力度为C时达到完全保护状态,也就是说只有版权人才能享有其创作的文化产品,此时边际社会收益几乎为零,而边际社会成本则无限大,大到整个社会要回到奴隶社会了,因为这样下去的话只有少数人享有知识与文化产品,成为“奴隶主”,而大多数人将变成“笨蛋”或“傻瓜”,成为“奴隶”。而当保护力度为零时,只有极少数愿意奉献、品格高尚的人才愿意给大家创作文化产品,或干脆只给自己创作文化产品,此时社会收益几乎为零,社会损失也几乎为零。一旦开始对版权加以保护,则将刺激不少人进行创作,并且认为其创作的文化产品被众公“购买”后自己将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因为以前根本就无法获得收入),而其创作的文化产品也会很容易地被广大群众获得,但还是会有一部分人不能获得该文化产品(可能是因为这些人太穷了吧,或者他们认为不值得),所以还是会有一定的边际社会成本,但比此时的边际社会收益小得多。
随着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又会有一部分显得“穷”了,买不起文化产品了,或者认为不值得购买,因而边际社会成本进一步加大而边际社会收益进一步减小,但边际社会收益还能抵消边际社会成本且绰绰有余,此时社会总福利仍然在增加。当版权保护力度增大到B水平时,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社会总福利停止增加,此B水平就是理想的最佳版权保护力度。但这个“B”似乎只存在于理论分析中,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找到这个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版权保护力度不宜过小,亦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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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版问题的扩大分析
上述整个过程仅考虑了政府与盗版商两个参与者,而实际上盗版引发的一系列行为将涉及多方当事人。
消费者,若不考虑是否违法,消费者将很有可能选择盗版产品,因为事实上盗版产品与正版产品在质量上差别并不是很大,而价格却相差很大,当价格差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大于质量差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时,消费者就会选择盗版产品。
版权人,版权人当然也不会容忍盗版商的盗版行为,因为版权人是理性的经济人,不是慈善机构。实际上盗版有时也会给版权人带来收益。比如盗版MS 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的大量发行使该产品迅速占领了操作系统市场,使其他操作系统后来居上的可能性极小,这就极大地有益于Microsoft公司日后销售基于MS Windows平台的其他软件。因此Microsoft只需要加强对后续软件的版权保护,而无需在操作系统上大动干戈,尤其是初始阶段。对于其他文化产品也适用相似的道理。
如果将此两方当事人考虑进来,社会的总成本和总收益将更加难以评价,盗版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整个社会是由多种社会成员构成的,相关当局不应只考虑版权人自己的利益而一味地加强版权保护。实际上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是消费者,相关当局如果想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在加强版权保护时应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把更多的权重放在消费者身上。
三、垄断与版权保护
众所周知,垄断是非效率的。垄断导致潜在进入者将很难进入,没有充分的竞争将很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生产出来的产品质价不匹配,性价比低等等。而对版权产品或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帮助版权产品获得垄断地位。这里说的垄断,暗含的潜在进入者就是盗版商。从这层意义上来讲应该允许盗版商的存在,以参与竞争,使版权产品和盗版产品的性价比均得到提高(主要是指版权人节约成本,降低版权产品的价格,而盗版商提高版权产品的质量)。
但这看起来似乎很荒唐,怎么可能故意允许人们盗版?本文并不主张完全纵容盗版商的存在,但是要允许一定量的盗版商的存在,这个量只要能使版权人获得其想要的利益即可,或者使版权人获得一个比较公平的收益即可。而“腾”出来的收益如果分给比版权人数量多上很多部的盗版商,尚有利于控制贫富分化。从长远长讲,更多的人收入的提高使整个社会中产阶级人数增加,更有利于进行再创作新的文化产品,这样的话,将来会有更多的人购买版权产品,使社会的文化与思想得以传承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
而垄断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垄断型市场结构中,垄断者虽然拥有强大的科研队伍与科研能力,但长此以往,这些科研人员很难接触新知识,到头来新的科研成果越来越少。这样的话,本已稀缺的资源将会被重复利用,而这是没有意义的,甚至后果严重的,因为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需要将一定量的资源制造成效率更高的产品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甚至是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如果将资源一直重复利用下去,终会资源枯竭的那一天。
如果版权被垄断,将大幅减少大多数人消化文化产品的几率,这样的话版权产品的受众群体就会很狭窄,使社会成员进一步再创作、创造新知识、新发明的概率降低,同样亦会导致生产效率提高缓慢,甚至难以提高,同样造成的是资源的重复利用与浪费、盗版者已经使用的资源更是最终将被毫无情面地“销毁“掉,这样的社会与垄断型市场结构的命运是一样的。
四、“贴现”与版权保护
贴现,亦称折现,简单讲就是将未来的价值转换成现在的价值,实际上就是将未来的价值扣除其时间价值。
文化产品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就在于人们购买文化产品并将其消化之后能使自己的知识结构、认识水平等得到提高,从而对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甚至实现“1+1>2”的效果,实际上是一种规模经济。而1+1之所以大于2(当然,这是需要时间的)就是因为“r”的存在—现在的我们可以站在前辈巨人的肩上来创造新的知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先进与文明。在这里,“巨人”是一个存量概念,后代人站在巨人的肩上之后两代人共同形成了新的巨人,企盼后来人再次站到肩上。注意,这里有一个时间问题,如果三代人只有一代人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巨人的成长速度就很慢了,而且会越来越慢。
本文中引用“贴现”的概念针对的就是版权的保护期限问题。为什么说是三代人?因为这正是我国对版权保护的大概期限,即版权人死后的50年,加在一起正好是三代人,也大体上等于80年。这也基本上是世界的水平,发达国家还在追求更长的期限。如前文之数据,如果一件文化产品(比如一本书、一套软件、一幅画等等)的价值是100元,如果等到80年后才放开保护,其80年后的价值只能是100元。相反,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放开其版权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当年就放开保护,那么80年后其将创造2048倍的价值。如果这样保护期太短而显得很不现实,那么不妨将保护期限缩短一半,那么100元在80年后的价值仍能达到45倍((1+0.1)40),而绝非小小的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