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梁慧星解读《侵权责任法》
2010-01-04 15:55:36 来源:大洋网 网友评论 0

    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

    梁慧星说,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他说,隐私权是归入名誉权来保护的。

    梁慧星说,1993年的司法解释也有漏洞。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披露他人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按照这个解释,披露隐私没有致使名誉受损这中情况则不构成侵权。“现在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体现了社会进步。”

    《侵权责任法》体现社会进步的还有许多方面,梁慧星说,像第十七条,被媒体称作“同命同价”条款。该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高空抛物为何要让邻里“连坐”

    《侵权责任法》中有一条被媒体称之为邻里“连坐”。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梁慧星说,这一条规定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争论比较大。以前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各地判决也各不相同,有的判决让整栋楼的居民赔偿,有的则驳回受害人的起诉。

    “互联网条款”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备受舆论关注的还有被称作“互联网条款”的第36条。该条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一出,不少评论认为,有可能会钳制网络舆论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出于减少自己风险的考虑,删除帖子。

    梁慧星表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这一条规定,完全考虑到了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这条规定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它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去审查。”梁慧星说,出于这一点,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如果再没有采取措施,才将对损害扩大部分担责。

    “如果受害人已经通知你,你就要审查考虑是否违法,是否删除。如果还没删除,最后认定侵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消极“安乐死”成为可能

    跟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莫过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梁慧星说,《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不再适用。

    梁慧星说,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在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条件下,也兼顾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法律充分尊重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现实生活中,有绝症患者,已经奄奄一息,甚至已经成植物人,但医院还是在患者身上插满各种管子,维持生命,这对患者和家属都是一种痛苦。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如果患者或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则不得进行手术。这让消极安乐死成为可能。”

    对患者来说,还有一大好消息。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缺陷,或者输血造成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医院,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梁慧星说,这条规定意义重大。以往,有的生产厂商与医院采购者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使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流入医院。患者受到损害后,医院就推脱说是生产厂商的责任,而这些厂商往往在外地甚至外国。这就增大了患者索赔的难度。

    如今,有了这条规定,患者可以直接向医院索赔。梁慧星说,这条规定的意义还在于,医疗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会对药品等严格把关,这对患者来说是一大福音。

    人物档案: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相关阅读
跟帖区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