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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2009-06-05 13:11:43 来源:版权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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